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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凤办发[2014]9号

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凤翔投资兴业,促进我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
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凤翔投资兴业,促进我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
       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投资主体为:在凤翔县境内注册、投资、纳税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企业(含金融机构)、法人、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。

       第二条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、实物、工业产权(股权)、知识产权等。投资方式包括独资、合资、合作、兼并、购买企业产权及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方等。

       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“五通一平”(至项目区路、水、电、气、网,场地平整),做到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完善。

       第四条 来我县投资的企业,凡入驻工业园区的在土地供给、项目审批、贷款协调、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、上级各类荣誉方面给予优先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 对全县每年建设用地省市下达指标,优先用于支持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、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(不含土地价格,以下同),优先申请办理征收土地手续,并按程序供应土地。

      第六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、投资强度在220万元/亩以上、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,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新、最低基准地价执行。

     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、投资强度在220万元/亩以上的大型文化、旅游、金融等项目用地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程序实行招、拍、挂后,由财政部门分别按应收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30%的比例予以奖励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
       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、投资强度在220万元/亩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项目用地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程序实行招、拍、挂后,由财政部门分别按应收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10%的比例予以奖励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
       第九条 对企业注册、建设、运营等所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,由收费部门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项目、标准等内容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      第十条 凡客商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,市级以上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最低标准收取,县级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减半收取。

       第十一条 入驻各园区的项目,建设和生产经营用水、用电、用气等,实行同城同类同价、同网同类同价。
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在凤翔投资的企业,凡符合“国家产业类、区域类、鼓励类”规定的企业,均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
       第十三条 在凤翔投资的企业,建成运营后,从企业缴纳增值税之日起,三年内,按缴纳增值税留县部分的一定比例,返还给企业,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
      1、年缴纳增值税在一百万元(不含一百万元)至一千万元(不含一千万元)之间的,按留县部分的30%返还。

      2、年缴纳增值税在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(不含三千万元)之间的,按留县部分的35%返还。

      3、年缴纳增值税在三千万元至五千万元(不含五千万元)之间的,按留县部分的40%返还。

      4、年缴纳增值税在五千万元以上的,按留县部分的45%返还。

      第十四条 对国家“千人计划”、省“百人计划”专家来我县投资,其创办的企业经专业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后,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、50万元。对有重大科研成果、专利的高科技专家来我县创业,经宝鸡市科技局认定后,我县协助其申请10-50万元的风险创业资金;同时,对来我县工作的有发明专利的外籍专家,按发明专利在我县的应用和对我县经济、社会的贡献,县上每年提供10—3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用。对来我县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外来人员,优先解决随从家属及子女的入籍、入学、入托等问题。

       第十五条 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类产业、环境保护型、资源集约型项目落户我县。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,待项目建成投产后,将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%返还企业,用于企业环保设施建设。

      第十六条 对来我县投资,并在建成投产后优先解决当地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企业,根据实际情况,由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
     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,引进的世界500强、中国500强、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项目,或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、商贸三产项目、文化旅游项目和投资亿元以上的涉农加工、流通项目,按照“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、特事特办”的原则,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。

       第十八条 对所有来我县投资的项目,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企业注册登记、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种手续。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,并组织专门班子实行全程跟踪服务。

       第十九条 充分了解投资客商的愿望及诉求,随时受理客商投诉,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条 除涉及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和重大治安、刑事案件外,凡县上有关单位对入驻企业进行检查,检查单位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,并报县政府备案。检查结束后,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凤翔建设,对在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《凤翔县鼓励支持全民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》和《凤翔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实施办法》给予一定奖励。

       本规定由凤翔县招商局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其它相关规定自行作废。

中共凤翔县委办公室
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4年3月28日